2024年,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家纺质量集中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提升家纺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家纺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公开曝光一批家纺质量集中整治典型案例,希望家纺相关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共同促进家纺行业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羽绒厂生产以假充真鹅绒被、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羽绒厂进行检查,并对其直播销售的鹅绒被及赠品四件套进行抽样送检。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为节约成本,使用“95%水洗白鸭绒”作为填充物冒充95%匈牙利白鹅绒生产鹅绒被,标签上标示“填充物:100%匈牙利白鹅绒(绒子含量95%)、执行标准:QB/T1193-2012、安全类别:GB18401-2010A类”等内容。此外,当事人抖音直播销售过程中,其主播宣称上述鹅绒被使用的面料为200支埃及棉,填充物为匈牙利霍尔多巴吉白鹅绒,赠送的四件套是120支全棉提花四件套。实际当事人销售的鹅绒被面料纱支为180支,填充物为国产鸭绒,赠送的四件套面料纱支为50支,均与宣传内容不符。
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鹅绒被并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鹅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进行检查,对网店销售的蚕丝夏凉被抽检。当事人在涉案蚕丝夏凉被的宣传页面上发布有“100%桑蚕丝”等广告内容。经检验,填充物纤维含量为桑蚕丝54.2%、聚酯纤维45.8%,不符合GB/T24252-2019《蚕丝被》规定的优等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夏凉被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广告影响,作出没收不合格蚕丝夏凉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床上用品案
2024年3月1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夏被2000条(规格150x5000px)。经抽样检验,絮用纤维原料项目检出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不符合GB18383-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夏被,没收不合格夏被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纺厂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生产商标侵权毛毯、枕套案
2024年3月2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纺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印有“LV”、“CHRISTIANDITR”字样和图案的毛毯、枕套成品。另发现印有“CHANEL”、“BURBERRY”、“COACH”、“GUCCI”、“CELINE”、“HERMES”字样和图案的包装纸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授权许可证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属于侵权产品。
当事人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2024年7月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物品及包装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川姜镇某纺织厂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1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厂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抖音直播间内销售的四件套抽检。经检验,上述四件套拆下纱线线密度检验结果与宣传不符。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再次核查时发现仍有两款产品宣传面料与实际不符,涉嫌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生产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