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27日晚公告,日前,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
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一是杉杉股份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二是杉杉股份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介绍,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1996年成为中国服装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以服装业务起家,1999年转型进入锂电池材料领域,并成为国内第一家产业化负极材料企业。近年来,公司持续落实聚焦战略,全力发展锂电池负极材料和偏光片两大核心优势业务,形成了“锂电池负极材料+偏光片”的双科技引擎,双发展动力业务格局。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公司营收37.52亿元,同比减少15.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3,28.1,8万元,同比盈转亏,净利润同比下降112.80%。对此,公司解释,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受行业市场环境变动影响,负极及偏光片业务产品价格同比下降,导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滑;及去年同期公司确认转让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股权收益。
二级市场上,杉杉股份27日收报8.82元,跌幅3.08%,公司最新市值19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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