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于2023年5月15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制定,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其中,纺织行业聚焦于高风险设备设施附近人员场所设置、禁忌物料混合存储,突出事故导向,实现更科学地研判和管理,纺织企业相关判定情形如下:
1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说明:
1.“隔开”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独立房间内,与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单独设置”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外,与生产厂房内的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说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2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说明: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