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1-00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0]15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 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 (浙证调查字 2020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 一次《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5 号)。 1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马建成先生、郑学国先生、周海涛先生、王端 先生: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捷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华信”) 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有“(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增资首付款三 亿元人民币、30 亿投资款”等内容。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 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盛 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 1 亿元,再向东宁华信增资 1.71 亿元,合计 2.71 亿元,占 中捷资源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95%。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2016 年 4 月 8 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 民、玉环德康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玉环德康”)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 书》,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 2015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 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 确认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才发布《中捷资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046)披露该事项。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及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建 2 成、时任总经理周海涛(任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8 日)参与并知 悉相关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端(任期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 2018 年 3 月 30 日,中捷资源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持有的 120,000,000 股中捷资源股份被甘肃省高级 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 17.45%,冻结期限为 24 个月。2018 年 4 月 18 日,上述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 36 个月。2018 年 4 月 27 日,上述股份被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 36 个月。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 露上述事项,直至 2018 年 6 月 6 日才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 告》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股份冻结查询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未通过中登公司平台查询相 关信息,未在工作中及时发现相关情况,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2015 年 6 月 23 日,中捷资源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计划面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13 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 81.9 亿元,其中 15.8 亿 元用于收购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源”)95.83%股权。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中捷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受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并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 年 1 月 25 日,万载县人民 3 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该事项。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发布《关于终止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中捷资源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系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 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可能对上述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中捷资源未及 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总体负责江西金 源项目,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负责联系中介机构,未持续关注已披露事项重大 进展,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中捷资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 对马建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 对郑学国、周海涛、王端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我局 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中捷资源、马建成 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报告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 4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 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 3、公司及相关人员由于对信息披露相关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在判断是否达 到披露标准上存在偏差,导致未及时或未披露相关事项。就此,公司向投资者深 表歉意,将吸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强公司人员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4、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进行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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