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002762)12月29日晚间公告,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3] 324号),现将本次事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未按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配方比例组织生产的情况。
《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中所指出的关键项目缺陷为“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3CH021A、01AC021A、08BHO21A)”产品的原料蛋黄油、生育酚、植物甾醇油酸酯配方投料比例是89%、10%、1%,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该产品配方中各原料含量是60%、30%、10%。
2、当事人生产投料时间与备案的实际工艺不符的情况。
《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中所指出的其他重点项目缺陷为“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07AE023A、04CD022A)”产品投料时间与实际工艺不符。配方工艺记录单(批号:02BE023C.07AE023A)中原料VE、Low Cho1、蛋黄油投料时间分别为08:40、08:45、08:50。配方工艺记录单(批号::04CD022A)中原料VE、Low Chol、蛋黄油投料时间全部为10:00。生产负责人称实际生产工艺为“VE、Low Cho1混合加热至60℃,降温至40℃(冷却本降温时间约需40分钟),再加入蛋黄油”,投料时间明显与实际工艺不相符。
3、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其他问题情况。
《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中所指出的普通项目缺陷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关键原料进行现场考察、文件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关键原料留样记录且不同的制度对留样规则不一致、部分超过使用期限的物料未按不合格品管理及原料仓库无温湿度记录等问题,但在上述评定报告及检查记录中没有列明对应的产品批号,无对应货值;当事人成品检验记录不完整,部分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规范,没有按规定存储的原料“蛋黄油(批号:TO-E-00121091)”的问题,涉及批次产品的货值已在前文统计。当事人承认上述问题为管理上的疏忽导致。相关涉事原料已经通过第三方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4、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情况。
2023年5月16日,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勐腊爱护母婴店对“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产品进行抽样,并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2023年7月27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O:FGH20230376),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黄体酮,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出浓度/检出限:0.03μg/g,检验结果:0.2μg/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
2023年8月1日,当事人从经销商处得知上述产品检出黄体酮的问题后随即展开自查,同日在原料蛋黄油的供货商广州九峰贸易有限公司处获得由原料蛋黄油厂家Draco Natural Products,Inc.出具的《关于蛋黄油产品中含有微量天然黄体酮之说明》,内容为蛋黄油是从新鲜鸡蛋中提取的,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添加物,但含有目前技术工艺无法分离去除的极微量天然黄体酮。
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开始组织全国召回上述产品,并自行将其同批次产品留样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2023年8月18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ACCYH23033596R1),检验结果为黄体酮检出0.25mg/kg(可换算为μg/g),与云南省的抽检结果一致,均为检出黄体酮。
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平台上注销了“贝比拉比蛋黄油”产品。
2023年8月23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O:FGH20230376),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2023年8月16日至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对当事人实施飞行检查及2023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当事人现场有禁用原料黄体酮,在生产记录中也均未发现当事人有添加黄体酮。
经我局调查,“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产品使用的三款原料为蛋黄油(批号:TO-E-00121024),VE (生育酚,批号:UT21100377),Low Chol (植物甾醇油酸酯,批号:221002)。当事人称,在生产“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 )”产品过程中没有添加黄体酮,对于在该产品中检出黄体酮的情况,经自查,认为黄体酮是原料蛋黄油带入。为佐证上述说法,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料蛋黄油供应商广州九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送检的涉案产品同批次原料蛋黄油(批号:TO-E-00121024)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CZH231003408V3),该报告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黄体酮检出0.421μg/g。当事人还向我局提供了采购上述原料蛋黄油(批号:TO- E-00121024)时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对应批次的《分析检测报告》,《分析检测报告》中没有检测黄体酮项目。当事人称自己的实验室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测能力,但无能力检测黄体酮。当事人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SGS)按照原料蛋黄油黄体酮含量0.421μg/g及终产品黄体酮含量0.25μg /g的内容对“贝比拉比蛋黄油”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出具《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报告编号GZCPCHE23000385-01S3_CN),结论为“该产品在正常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贝比拉比旗舰店”销售“贝比拉比樱桃补水润透面膜”,网页标题为“贝比拉比樱桃补水润透面膜专用保湿哺乳怀孕期产后可用护肤品”。
经查,该款产品名称为“樱桃补水润透面膜”,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24006,是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该化妆品的使用人群为“03普通人群”。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及附表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应属于“C新功效”类别的规定,该产品并非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产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其他证明。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系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外包给外部人员制作上述广告页面并上传发布,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费用300元,认定为广告费。
我局认为:
1、当事人未按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配方比例进行生产的关键项目缺陷产品“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3CH021A、01AC021A、08BH021A)”3个批号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15,876.69元,退货金额226.2元,净销售金额115,650.49元,货值金额合计118,448.10元。
当事人生产的投料时间与备案的实际工艺不符的其他重点项目缺陷产品“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07AE023A、04CD022A)”3个批号产品销售金额合计61,678.8元,退货金额51,823.64元,净销售金额9,855.16元,货值金额合计143,259.45元。
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261,707.55元,违法所得125,505.6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生产“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产品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黄体酮项目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上述产品当事人在2023年2月12日生产了1,995瓶,其中1,904瓶销售给经销商,销售金额61,678.8元,剩余91瓶调拨到当事人直营门店及电商销售,目前已退回存厂。已向经销商召回该批产品1,688瓶,召回产品合计金额51,823.64元,净销售金额9,855.16元,货值金额64,626.68元,违法所得9,855.16元,该批次货值与违法所得在计算关键项目缺陷产品货值与违法所得时已计入,不再重复计入。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对关键原料进行现场考察,文件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关键原料留样记录且不同的制度对留样规则不一致,部分超过使用期限的物料未按不合格品管理,原料仓库无温湿度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不完整,部分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规范,没有按规定存储的原料“蛋黄油(批号:TO-E-00121091)”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在天猫店铺“贝比拉比旗舰店”中关于“贝比拉比樱桃补水润透面膜”产品的销售页面标题中发布了“哺乳怀孕期产后可用”,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外包给外部人员制作并上传发布,发布后,当事人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广告费用合计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得知产品存在问题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停止了该款产品生产并注销该产品的备案,2023年12月5日省局发布《通告》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缺陷项目整改,同意恢复生产;上述情况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但是“贝比拉比蛋黄油”产品的使用人群是婴幼儿,且涉案货值相对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经我局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修改相关网页内容,该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但考虑当事人广告针对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经我局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生产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及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1,779瓶,没收违法所得115,650.49元(壹拾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元肆角玖分),处罚款2,490,000元(贰佰肆拾玖万元整)。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贝比拉比蛋黄油(批号:02BE023C)”1,77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5,650.49元(壹拾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元肆角玖分);
3、处罚款2,491,200元(贰佰肆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606,850.49元(贰佰陆拾万零陆仟捌佰伍拾元肆角玖分),上缴国库。”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1、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采取相关产品的召回措施,督促“贝比拉比”品牌下属化妆品厂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工作方案及质量管理规范措施,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措施落实,确保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认真督促“贝比拉比”品牌下属化妆品厂深刻汲取此次因生产管理问题收获的经验和教训,举一反三,从理念、制度、技术、管理、责任等方面查找问题不足,强化细节管理,真正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作为母婴用品的民族品牌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此次事件极为重视,已督促“贝比拉比”品牌下属化妆品厂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人员严格自查,对原材料供应商不论进口、国产,不论厂商大小一律从严遴选、从严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管理,确保化妆品生产管理流程严格规范、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4、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对产品宣传外包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本次事件将促使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今后的生产管理、产品宣传将会更加规范有序,继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母婴服饰棉品及用品,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是我司贝比拉比品牌旗下的化妆品厂,公司化妆品板块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约2,518.93万元,占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10.27%。经初步统计,从2023年9月23日贝比拉比化妆品厂内部暂停生产、经营,截止到2023年12月5日,化妆品厂本次共暂停生产、经营74天,期间产生费用约50万元;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所产生的具体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经公司核查,该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公司规范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公司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并认真整改。公司认为这有利于推动整个化妆品行业新规范、新标准的落地执行,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也有利于公司今后更加注重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促使公司化妆品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
公司对此次个别化妆品单品检验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促使对公司整个化妆品产品线的研发、生产、供应链等重要环节进行流程规范、细节改进和质量提升,未来必将使公司产品质量更上一个新台阶。
3、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
通过本次事件,公司内部管理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产品质量的合格,更加关注整个生产过程,从而促使今后将更加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流程、方法导入到实际运作中,提升产品乃至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023年12月6日,公司已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关于同意我司化妆品厂恢复生产的通告(2023年第93号),并表示“企业已经按要求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同意上述公司恢复生产”,以上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贝比拉比品牌下属化妆品厂恢复生产经营的公告》(2023-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