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3年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纤维质量监测机构:
为配合2023年中央储备棉出库工作,做好出库储备棉的公证检验,保障出库储备棉的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中央储备棉管理和棉花公证检验管理有关规定,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研究制定了《2023年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2023年7月27日
2023年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2023年中央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出库工作,做好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保障储备棉出库的质量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中央储备棉管理和棉花公证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棉花的公证检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负责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组织纤维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出库的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
第四条承检机构在本次出库检验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按比例抽取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抽样)和质量检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中纤中心职责:
(一)根据2023年储备棉出库工作职责分工和检验项目与要求,制定公证检验实施细则,组织承检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2023年储备棉出库计划,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出库地点及数量,及时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提供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问题。
(四)负责向中储棉公司提供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承检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纤中心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公检实验室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确认其已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负责现场核验出库储备棉的实物、件数、批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对于现场因场地、垛位等原因清点核验困难的,应由仓库负责填写现场实际件数,并签字确认后,交承检机构留档保存;按照10%的抽样比例要求,逐批抽取品质公证检验所需的样品并与公检实验室进行交接。
(三)公检实验室完成质量检验,上传品质电子数据,出具质量公检证书。
第七条中储棉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储备棉的出库地点、数量、时间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并抄送中纤中心等有关单位。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工作场地及装卸、搬倒等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公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检验进度。
第八条承储仓库职责:
(一)根据承储仓库实际条件,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的装卸、搬倒等设备和配合人员。
(二)提供独立并由在库机构负责管理的样品交接周转场地。
(三)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四)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抽样棉包的回包、回垛整理等。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承检机构依据《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
国家标准(GB 1103.1-2012)和中纤中心发布的技术规范,对计划出库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
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在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对于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按批标注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个数。
第十条中纤中心将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明细表下发承检机构,承检机构的现场抽样人员据此现场核验棉包实物、件数、批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有以下任一情况,该批棉花暂不检验,抽样人员与承储仓库确认情况后,及时上报中纤中心,中纤中心协调中储棉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后,由中纤中心和中储棉公司分别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承检机构和承储仓库。
(一)批次棉包实物与报验信息不一致或存在人为调换迹象的,如:同一批次棉包唛头标示不一致、悬挂条码与唛头标识不符、改换包头、无验讫印章等现象;
(二)承检机构收到中纤中心下发的台账信息中批次件数与现场实物件数不一致的;
(三)承储仓库整理出的某批次可抽样包数未达到该批次报验包数10%的;
(四)因复包等原因出现白包数量占该批次总包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
(五)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严重崩包(炸包)等现象的。
第十一条抽样人员依据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照10%的比例逐批抽取品质检验样品。
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且每个样品的重量应控制在125
至150克范围内,符合质量检验的要求。现场抽样若必须剪开捆扎带开包,应从原取样切割刀口就近位
置进行,原则上剪开捆扎带数量不得超过1根。禁止在棉包两端或随意在任意位置剪开捆扎带,禁止未经承储库现场人员许可随意增加剪开捆扎带数量,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每个样品应按照纵向、平整要求从棉包上取下,连同清晰可识读的条码卡联逐一装入样品包装小袋中。进口棉若棉包上无可撕取条码卡,可使用条码补打程序,按照编码规则,重新补打条码放入样品袋中。取样过程中要保证样品、条码卡一一对应。
抽样人员须对装有样品和条码卡的包装小袋逐一清点无误后,按批集中装入质量检验样品袋。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样品袋中需放入已填写批号、公检实验室名称、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棉花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见附件1)。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样品袋由公检实验室提供,必须为棉布材料,并印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第十五条抽样完成后,样品交接人员应填写棉花检验样品交
接单(见附件2),一式2份,1份由留存现场,1份由公检实验室留存。样品交接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六条在库机构对已完成检验的批次应逐包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字迹应清晰可辨认。棉布包装的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对无法加盖印章的棉包,须承检机构与仓库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该批已检验完成,确认书由承检机构留档保存。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中储棉公司英文缩写(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中储棉公司英文缩写,第二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第十七条在可以达到随机抽样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拆捆,在原棉垛抽样。抽样时仓库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和设备。
在确保安全作业和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抽样人员应与承储仓库配合,根据仓库实际情况优化流程。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和公检实验室样品交接人员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逐批清点样品无误后,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交接。
第十九条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棉花颜色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等,公检实验室对抽取棉样进行质量公证检验。
公检实验室应每日将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出证,数
据一经上传,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检验国产棉的公检实验室通过“储备棉实验室公证检验专用软件”打印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公检专用章,完成后与承检仓库进行交接,并填写公证检验证书交接单(见附件3);检验进口棉的公检实验室通过“进口棉轮出检验平台”下载证书,与承检仓库交接后,填写公证检验证书交接单(见附件3)。
检验国产棉的公检实验室需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关于启用新式公证检验专用章的通知》(中纤发〔2021〕28号)中棉花公证检验专用章样式刻制实体章,印章尺寸长42mm,高35mm,加盖在检验证书标题中心位置。专用章仅限于本次出库检验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检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应将公证检验样品保管30天后,将除用于质量监测、复检等用途消耗以外的棉样按批整理,以批为单位交回承储仓库,并做交接签收,填写《退回样品交接单》(见附件4);对于承储仓库已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公证检验结果确认的批次,承储仓库可通知公检实验室提前退还样品。
第五章复检
第二十二条本年度出库储备棉有出库重量和质量公检结果的批次可以申请复检。本年度出库储备棉中未及出库重量公证检验的批次,公定重量以入库公证检验公定重量为准,对入库公定重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公证检验。
第二十三条买方若对出库储备棉的质量、重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自检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纤中心,中纤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
第二十四条复检项目: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第二十五条复检原则上使用留样检验,必要时可重新抽样。
第二十六条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附件5)、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结果。复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买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中纤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复检申请资料后,出具
《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抄送复检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告知复检机构。
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复检申请方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未派代表到达现场的,视同认可检验程序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复检后由复检单位出具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复检证书,原公检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检验。
第三十条复检申请方提起复检申请时应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预缴复检费用,根据复检允差值判定标准(附件8),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复检的费用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费用成本标准执行。
第六章质量问题和举报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的,承检机构应立即暂停公证检验,报送中纤中心。中纤中心会同中储棉公司通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处置。
第三十三条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中纤中心将暂停其公证检验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买方、承储仓库以及其他人员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可以将问题线索发送至邮箱:jubao@cfi.gov.cn。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中纤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2023年中央储备棉出库相关要求对本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
2.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
3.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证书交接单
4.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检毕退回样品交接单
5.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
6.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7.中央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复检允差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