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002021):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texnet.com.cn/ 2022-02-08 07:4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2021证券简称:ST中捷公告编号:2022-004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本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9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件具体情况请参见2020年11月6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4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变更开庭通知书>及<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与公司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州农商银行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1、华翔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第一笔信托贷款本金15亿元以及第二笔信托贷款本金10亿元,合计25亿元;2、华翔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信托贷款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5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844,250,000.00元;自2017年8月3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0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546,333,333.33元,合计1,390,583,333.33元;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25亿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4.75%计收罚息;3、华翔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本金而产生的罚息,截至2020年11月6日罚息185,384,375.00元(以合同约定还本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华翔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利息而生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复利344,712,299.48元(以合同约定结息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5、华翔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支付违约金5亿元;以上1到5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4,920,680,007.81元;6至8项诉讼请求为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3,583,668,607.64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9至22项为向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此处略);2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广州农商银行将信托资金按期足额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信托成立。广州农商银行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公司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广州农商银行华夏支行058754300000011664),信托计划成立。2017年6月27日,华翔公司与国通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具体如下:贷款金额。1.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亿元整。国通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分多期成立情况,分多笔发放信托贷款,且国通信托公司拟发放的信托贷款的笔数等于信托成立的期数。”国通信托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公司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贷款2021年6月28日自然到期。3.1条贷款期限约定“本合同项下第N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起始日为信托第N期成立日,第N笔贷款到期日为自第1笔贷款期限起始日起届满48个月之内,具体以划款凭证所记载的贷款期限为准。”贷款年利率。4.1.1条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83%/年。”上调利率。4.1.2条约定“如华翔公司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本合同、其他担保合同及承诺函等交易文件的约定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上浮至年利率16.5%/年。”罚息利率。4.2.1:“华翔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的,国通信托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包括约定上调的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复利。4.2.3:“对贷款逾期或者违约期间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息安排。4.3.2条约定“结息日为第一笔贷款发放(2017年6月28日)满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之日及第N笔贷款提前到期日或延期日。”还本安排。6.4.1还本计划约定“华翔公司应于信托成立满12个月之日,向国通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五千万元;于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向国通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截止信托成立满36个月之日,向国通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金累计不得低于十五亿元。”违约情形。11.1.1条(3)约定“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含提前终止情形)”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1.2.2:“各笔贷款的贷款利率自约定的该笔贷款发放之日提高至年利率16.5%,华翔公司应补交贷款利率调高之前各笔信托贷款的利息与调高利息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全部补交完毕之前不视为华翔公司支付完毕当期应支付的利息。”11.2.3:“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11.2.4:“按贷款本金的20%收取违约金。”清偿顺序。6.2条还款原则约定“首先用于偿还各项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2017年6月27日,即《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当日,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与广州农商银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银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广州农商银行支付违约金。

  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公司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公司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银行,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银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州农商银行履行作为债务人/担保人责任。2020年5月6日,国通信托公司向广州农商银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公司解除对本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借款人华翔公司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银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综上所述,广州农商银行已合法取得信托贷款项下债权人地位,华翔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利息,构成违约,其余被告亦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广州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翔公司辩称:一、华翔公司对于与国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法律关系不持异议,并且已经收到人民币25亿元。关于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华翔公司认为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上限,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经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6日,广州农商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应超过约8.6亿元。关于国通信托的清算以及债权转让,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在送达华翔公司提前到期通知的过程中,显示华翔公司是拒收的状态,因此华翔公司对于国通信托公司清算和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具体内容在诉讼前并不清楚。二、本案存在砍头息。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由10.83%调整为16.5%,附加的年化5.67%的利息依法应认定为罚息。四、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均提起刑事程序,本案应驳回起诉。

  被告中捷公司辩称:一、信托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捷资源公司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应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二、《差额补足协议》盖章和签字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三、中捷资源公司是上市公司,《差额补足协议》没有履行审议程序,时任法定代表人即使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也属于越权代表。广州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明知上述情况仍然签署协议。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差额补足协议》无效,中捷资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差额补足协议》属于保证,并且是一般保证。(二)根据公司法和中捷资源公司的章程,中捷资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决策程序,并且公开披露,如果没有进行决议和公告,债权人属于非善意的债权人,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不能证明其审查了中捷资源公司的决议或公告。(三)关于同类型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债权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决议审查,金融机构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证明这一点。四、广州农商银行不仅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并且具有明显恶意,其与国通信托公司恶意串通向中捷资源公司转嫁风险,因此《差额补足协议》对应的主合同无效。五、本案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具体而言是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中捷资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中捷资源公司在《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六、《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首先适用现金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但是本案不是以现金形式来分配信托财产,所以不适用《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因此中捷资源公司不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七、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目前也尚未触发差额补足义务。(一)广州农商银行作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已经取得了信托利益。(二)《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尚未触发,本案中信托已经提前终止,只有广州农商银行没有足额收到信托利益的时候,才触发中捷资源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如前所述,广州农商银行已经取得了非现金形式的全部信托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农商银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是否足额,或者是否属于未能足额收到的情况,现在没有办法进行判断。只有广州农商银行证明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还不足以覆盖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时候才能触发差额补足义务。而目前广州农商银行没有证明这一点,因此广州农商银行目前无权要求中捷资源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三)《差额补足协议》的1.2.3条约定了差额补足的公式,根据该公式,信托终止日可以确定,信托本金、投资实际存在的天数也是可以确定,而乙方即广州农商银行已收到的本金、已收到投资收益这两项,因为广州农商银行取得的是非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所以根据这个公式算不出具体的金额。因此广州农商银行现在没有权利要求中捷资源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四)从诉求的金额来看,如果广州农商银行目前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话,广州农商银行获得的是49.2亿元,加35.84亿元,合计金额高达85亿元,而广州农商银行的诉请本金仅为25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担49.2亿元的义务和承担35.8亿元的义务之间没有先后关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八、广州农商银行不支付相关费用是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的原因,因此广州农商银行无权主张信托终止日之后的收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2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与公司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的责任问题。首先,关于《差额补足协议》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问题。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抗辩认为本案是广州农商银行受让《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后,向债务人华翔公司及担保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而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是对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的差额补足,换言之,《差额补足协议》是对国通信托公司《信托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担保,《信托贷款合同》与《信托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而《差额补足协议》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对此,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国通信托公司受广州农商银行之托向华翔公司发放贷款,实际贷款关系发生于广州农商银行与华翔公司之间。另外,从《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来看,《差额补足协议》的鉴于部分明确列明了涉案《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可见《差额补足协议》与二者密切相关。《差额补足协议》所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所针对的,实质上是广州农商银行从《信托贷款合同》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综上分析,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农商银行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起诉要求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承担《差额补足协议》项下义务并无不妥,广州中院应予一并审理,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广州中院不予采信。

  其次,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对三份《差额补足协议》上其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广州农商银行提交了其员工与中捷资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面签《差额补足协议》的多张照片,上面清晰得显示了面签过程,中捷资源公司在收到该证据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任何质证意见,应视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广州中院对中捷资源公司所涉《差额补足协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州中院对中捷资源公司提出的对相应《差额补足协议》上其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再次,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即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前提在于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从这个角度看,《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担保的性质。但本案《差额补足协议》并未约定明确的主债务或主债务人,而是约定在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的风险发生时,触发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差额补足义务,故本案《差额补足协议》应属于非典型性担保,区别于保证。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辩称《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担保,与协议约定明显不符,广州中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应属非典型性担保,故应适用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中捷资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不但需要经过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还需要履行对外的信息披露程序。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案中,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情形下,广州中院酌定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抗辩认为本案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而非现金分配,故而《差额补足协议》的适用条件未成就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无论是原状分配还是现金分配,均不影响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的结果,也不影响《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后的处理结果。至于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抗辩认为广州农商银行已以债权的形式收回了信托财产,在债权实现情况不明确以前,《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需要补足的差额未确定,《差额补足协议》项下义务无法履行。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农商银行虽受让了国通信托公司转让的债权,但相关债务人并未履行义务,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事实已确定明了,无需等到本案债权纠纷处理完毕来确定相应补足差额的数额。故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广州中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4574305.55元,合同期内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上限。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罚息;

  二、判决2至4项为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5至18项为判决其他被告承担的责任(此处略)。驳回原告广州农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由原告广州农商银行负担3521457.14元,中捷资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责,其他诉讼费用由其他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正在研判该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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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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