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ST尤夫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苏12民初133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曾因与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32.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2、(2020)粤03民终29928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993.6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相关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20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2020年半年度报告》。
3、(2021)粤0304民初1263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的主要内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64,134,9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所供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中1,345,613支不良品予以更换;
3、驳回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57,034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7,946元,由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9,0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31,000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420元,由上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4,950元,由原告负担20,827元,被告负担224,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向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2.10条,对于新出现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未明确列示的或有负债,亦采用上述同样的处理方式。
《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所涉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借款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一第24项)。《民事判
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所涉或有债务是公司为推动债权债务重组的实施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时得知,虽未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明确列示,但如果最终确定公司需承担责任,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受让并豁免上述或有债务。上述两起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