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http://www.texnet.com.cn/ 2021-08-18 08:00:11 来源:格隆汇

  迎丰股份(605055.SH)公布,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1号),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双利、王调仙:

  2021年3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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