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一审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一:设备质保金合计207.7万元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签定的《设备购销合同》(编号:
20171112001、20171112003、20171112004、20170531001、20180511001、20180528001)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10月26日,巴苏尼公司以上述6宗合同质保期均已到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207.7万元及利息损失;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票面额为373000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并以现金支付其中233000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其中140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020年10月26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2、驳回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其它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编号为2020-029、2021-005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一进展)
一审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晋江市人民法院代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过来的《受理上诉案件通知》【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和巴苏尼公司的民事上诉状,暂未开庭审理(二审)。相关上诉情况如下:
1、一审原告上诉情况:
①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②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存在文书行文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法院说理错误等多处毛病,显得非常粗糙,在存在多处错误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的得出公证的判决结果。
2、一审被告上诉情况:
①上诉请求
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②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所起诉的六份设备购销合同中涉及的设备全部均试运行验收不合
格,原审法院认定“巴苏尼公司提供的六份合同的设备中,其中五份合同的设备经验收不合格,一份合同的设备在验收不合格后经整改合格”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凤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巴苏尼公司支付37.3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错误。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